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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3-09-17

今天,好上學小編為大家?guī)Я藶槭裁闯蜂N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希望能幫助到廣大考生和家長,一起來看看吧!
為什么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 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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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艷茹的介紹


為什么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畢業(yè)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史所博后。2019年8月身陷抄襲門。2019年1月10日北京大學通報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1。1月20日,于艷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訴。2019年03月18日,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世界歷史專業(yè)博士于艷茹發(fā)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7月17日,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于撤銷于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于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為什么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論文造假,她翻譯了部分英文文獻 用在自己論文里耶沒有引用,恰好被人發(fā)現(xiàn)

于艷茹的人物經(jīng)歷


為什么撤銷于艷茹的博士學位原因

1979年出生。2019年,碩士畢業(yè)于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世界史專業(yè),碩士論文指導教師為該學院教授郭家宏,碩士論文題目為《富于張力的結(jié)合——1707年蘇格蘭與英格蘭議會合并問題初探》。2019年9月,考入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攻讀博士學位,博士生導師為北京大學歷史系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席高毅。2019年7月,博士畢業(yè)后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 2019年1月10日,北京大學通報稱,于艷茹發(fā)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于艷茹承認抄襲事實 。2019年1月20日,于艷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訴。2019年3月16日,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維持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原處理決定,于艷茹決定將向北京大學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和行政復議。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所長張順洪表示,中國社科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具體 處分于艷茹,這要看北大的調(diào)查處理結(jié)果。如果北大取消她的博士學位,該所也將取消她讀博士后的資格。

北大女博士被撤學位是怎么回事

北京大學10日通報稱,世界歷史專業(yè)博士于艷茹發(fā)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于艷茹承認抄襲事實。2019年8月,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曝光曾為北大歷史系博士生的于艷茹所發(fā)論文大篇幅抄襲國外專著?!秶H新聞界》主編、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力丹23日告訴記者,今年暑假前,有讀者舉報:2019年第7期發(fā)表、署名于艷茹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yè)的“投石黨運動”》涉嫌抄襲一本英文專著的部分章節(jié)。接到舉報后,編輯部請來外語專家與原著進行核對和確認。經(jīng)仔細對比后發(fā)現(xiàn),于艷茹在其論文中大段翻譯國外作者的專著,甚至直接采用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已構成抄襲。8月17日,《國際新聞界》刊登了《關于于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公告指出,為了反對此類學術不端行為,該刊決定采取三點措施:第一,將于艷茹論文抄襲情況公告于本刊網(wǎng)站,并向作者相關單位通報;第二,聯(lián)系相關文獻收錄機構,刪除于艷茹該文的電子版;第三,五年內(nèi)拒絕于艷茹的投稿。記者在《國際新聞界》網(wǎng)站上看到,公告附錄中用黃色標注出于艷茹抄襲的內(nèi)容。除了摘要和結(jié)語部分,于艷茹幾乎全文“翻譯”了國外作者的專著,多個段落甚至一字未改,原文照抄。陳力丹認為,對剽竊抄襲的行為不能姑息遷就,必須嚴肅處理。同時,他表示,此次抄襲事件警示他們要不斷完善評審工作。他代表編輯部為工作疏漏向讀者致以真誠的道歉,同時呼吁大家共同*學術不端行為,遵守學術道德。北大歷史系有關負責人23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于艷茹是該系的博士生,現(xiàn)已畢業(yè)離校。對于于艷茹攻讀博士期間所發(fā)表論文涉嫌抄襲問題,該系高度重視,將立即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博士答辯論文重新進行核查,如果確認博士答辯論文抄襲,將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于艷茹的爭議事件

2019年8月17日,中國人民大學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刊登了一則《關于于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當時,于艷茹已從北大畢業(yè)。公告稱,經(jīng)編輯部仔細比對,于艷茹發(fā)表在該刊2019年第7期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yè)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Nina R. Gelart發(fā)表于《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的論文《Frondeur Journali* in the 1770s: Theater Critici*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甚至直接采用Gelart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該公告還附上了兩篇論文全文,并用黃色標注了于艷茹具體抄襲的內(nèi)容。 2019年1月9日決定,北大調(diào)查后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但于艷茹本人并不接受這個決定,向北大提出申訴。2019年3月17日北京大學通報稱,經(jīng)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真復查和充分討論,認定世界歷史專業(yè)博士于艷茹發(fā)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因此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2019年3月18日,于艷茹請求北京市教委撤銷北大的決定。2019年5月22日下午,于艷茹收到北京市教委寄來的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對她的申訴請求,北京市教委未予支持 。2019年7月17日,因公開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已取得的博士學位被北京大學撤銷,于某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于撤銷于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于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環(huán)球時報評“于艷茹涉嫌抄襲”:莫把舉報都看成報復。 河南商報:29年前文章如何變成某人“新發(fā)現(xiàn)” 鳳凰網(wǎng):從于艷茹剽竊看學術造假恥感缺失。 西安晚報:北大歷史系博士畢業(yè)生論文涉嫌抄襲理當終身究責。 科學網(wǎng):馬后炮:說說于艷茹事件 作者趙美娣認為于艷茹作品不能算是嚴重抄襲,而應是引用不當。在整個學術圈學術不端嚴重的今天,嚴懲于艷茹只是斷送年輕人的學術生命,而并不能解決學術環(huán)境惡劣的問題。網(wǎng)友質(zhì)疑2019年8月27日新聞直播間稱,于艷茹抄襲達五成以上。 這與《國際新聞界》公告 及其他網(wǎng)絡新聞中給讀者的印象(幾乎全文照抄或翻譯)似不相符。經(jīng)查閱《國際新聞界》公告所附論文原文,有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絕大部分高亮顯示都有引文標記。有理由認為當時的編輯是在明知她大段引用的情況下刊發(fā)了這篇論文。或許她的問題不在抄襲,而在于引用過量。是否為抄襲,論文中 比例屬于抄襲,需要有更為嚴謹?shù)膶<艺撟C。當事人2019年2月28日,于艷茹于接受法制晚報采訪時首度回應抄襲事件:北大通報說我“承認抄襲事實”是失實的。我在給北大寫的書面說明和約談記錄中,從沒有過“承認抄襲”的說法。那篇文章在客觀上是否構成抄襲是有疑問的。我也絕對沒有抄襲的主觀故意,錯誤是因為我對雜志和文章定位有誤以及寫作經(jīng)驗不足導致的技術失誤。不過,我向北京大學和社科院都寫了書面說明表示道歉,畢竟我的文章存在學術規(guī)范錯誤,客觀上給兩個單位的名譽帶來了損害??傊?,我不是學術混混。這篇文章與我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系。

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被撤銷學位狀告母校結(jié)果怎樣

北京大學女博士于艷茹因涉嫌論文抄襲被母校撤銷博士學位一事尚未塵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jù),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學位的決定,同時駁回了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認為這一訴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于艷茹案”是我國首個因涉嫌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記者一直關注此事進展,終審判決后,記者曾輾轉(zhuǎn)聯(lián)系上了于艷茹,但她拒絕了記者的采訪。一審:北大撤銷學位程序違法,不支持恢復學位訴求于艷茹是北京大學歷史學系2019級博士研究生,2019年7月5日,她從北京大學畢業(yè),并取得歷史學博士學位。隨后,她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動站。2019年1月,在讀博期間,她將撰寫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yè)的“投石黨運動”》(以下簡稱《運動》)向《國際新聞界》雜志社投稿。同年5月,臨近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她提交了答辯申請書及科研統(tǒng)計表,《運動》被她作為科研成果列入答辯申請書,注明“《國際新聞界》于2019年3月18日接收,待發(fā)”。當時,連同《運動》提交的還有她已發(fā)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論文及其他3篇未發(fā)表的論文。2019年7月23日,在于艷茹拿到博士學位,畢業(yè)18天后,《國際新聞界》才刊登了《運動》一文。時隔一年多后的2019年8月17日,《國際新聞界》發(fā)布公告稱,于艷茹在《運動》中大段翻譯原作者的論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其行為已構成嚴重抄襲。隨后,北京大學成立專家調(diào)查小組調(diào)查于艷茹涉嫌抄襲一事。2019年1月9日,經(jīng)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后,北京大學作出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稱其在校期間發(fā)表的《運動》存在嚴重抄襲。北京大學稱,依據(jù)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于艷茹不服,相繼向北京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了申訴,均未獲支持。2019年7月,她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并判令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海淀法院認為,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chǎn)生極其重大的 。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被訴撤銷決定之前,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本案中,北京大學雖然在調(diào)查初期與于艷茹進行過一次約談,但此次約談系調(diào)查程序。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此外,海淀法院還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中僅載明依據(jù)學位條例、《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未明確具體條款,故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一審判決駁回了于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稱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一審判決后,北京大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即便沒有規(guī)定,也應保證程序公正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檢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條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學校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約談屬于調(diào)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 向于艷茹提及最終處理結(jié)果的問題;盡管撤銷決定中沒有列明具體法律條文,但這不表明相關的法律依據(jù)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針對第一個焦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guī)定,其也應自覺采取適當?shù)姆绞絹碹`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針對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diào)查小組約談過一次于艷茹,約談的內(nèi)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至于該問題是否足以導致于艷茹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并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于艷茹在未意識到其學位可能因此被撤銷這一風險的情形下,也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北京市一中院還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了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終審判決生效后,北京大學通過官微表態(tài),尊重法院的判決,依照相關程序處理,但也將繼續(xù)嚴肅學術規(guī)范,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抄襲剽竊的行為絕不姑息,切實維護學術共同體的尊嚴。據(jù)了解,在訴訟過程中,于艷茹認為,她涉嫌抄襲的那篇論文不是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只是一篇課外作品,不應該因此作為撤銷她博士學位論文的依據(jù)。而北京大學方面則認為,無論是什么性質(zhì)的論文,只要論文存在抄襲,就屬于學術不端行為,根據(jù)北大校規(guī)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就可以依法撤銷其博士學位。另外,雙方對“在校期間發(fā)表”這個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艷茹認為,《國際新聞界》發(fā)表其作品時,她已經(jīng)從北大畢業(yè)了,所以,不屬于在校期間發(fā)表。北大方面則認為,論文的創(chuàng)作、投稿、發(fā)表是一個過程,于艷茹涉嫌抄襲的論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材料中,當時已經(jīng)列入“待刊”一欄中,所以屬于在校期間發(fā)表的論文。資料圖專家:北京大學剝奪于艷茹博士學位的處罰過重“兩審判決都回避了實體問題,沒有就撤銷學位是否具備條件及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而是以程序違法撤銷決定。實際上,在北京大學補正程序后,還可以繼續(xù)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此案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經(jīng)兩次召開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多次表達自己的觀點。劉莘指出,從實體分析,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jīng)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經(jīng)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這給了學校以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是在運用這項權力的時候,絕不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對舞弊作偽行為進行區(qū)分。“于艷茹申請學位的時候報了4篇發(fā)表4篇未發(fā)表的論文,被指抄襲的屬于未發(fā)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要有不少于兩篇發(fā)表的論文,她不羅列4篇未發(fā)表的就已夠申請博士學位?!眲⑤氛f,被指抄襲的論文和于艷茹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聯(lián),至于涉嫌抄襲,雜志社已公告說明,已給其在學術界帶來不利影響。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過罰相當?shù)脑瓌t,可以放之用于四海,過于嚴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類似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撤銷的條件應該是對應的,排除于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準,撤銷學位是不合理的。兩次研討中,《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guī)范》中的第五條規(guī)定均被學者提及。該條規(guī)定:已結(jié)束學業(yè)并離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一經(jīng)查實,撤銷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于艷茹的行為屬于懲罰對象。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盡管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guī)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jù)學位條例制定本單位的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guī)范》第五條還規(guī)定要結(jié)合情節(jié)、后果和本人的態(tài)度進行處理,而對于艷茹的處理沒有考慮這些情節(ji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則特別重視本案判決書中提及的正當程序原則,他認為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意義重大。他對判決書里說“于艷茹沒有申辯陳述的機會”這個說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來我們一直在推進正當程序原則,這對于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義的”。絕大多數(shù)專家都認為北京大學剝奪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于草率,處罰過重。但于艷茹的博士學位能否恢復,目前尚無官方消息。繼續(xù)等著,看看最后是什么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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