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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考2024年10月份自學考試考生須知

來源:好上學 ??時間:2024-10-19

考 生 須 知

  一、考生須認真履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中的有關承諾,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點,如前往考點時攜帶了手機的,須將手機等通訊工具交考點集中存放管理。

  二、考生須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三、考生要對自身健康狀況負責,如有身體不適應及時告知相關工作人員。

  四、每科開考前30分鐘,考生憑《居民身份證》(港澳臺證件)《準考證-考試通知單》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居民身份證》(港澳臺證件)《準考證-考試通知單》放在課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驗。

  五、考生進入考場,除2B鉛筆、0.5毫米黑色字跡的簽字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墊板、小刀、橡皮外(考試科目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fā)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智能穿戴設備、計時設備、掃描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攝影攝像設備以及管制器具、涂改液、修正液(帶)等進入考試封閉區(qū)域。如有攜帶其他個人物品,開考前一律放置在考場指定的“小件物品放置處”考場內不得傳送文具用品等。

  六、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認真檢查,確定分發(fā)無錯誤、字跡清晰,如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考生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書寫姓名、準考證號、考場號、座位號和“考生筆跡確認部分”的內容(未完整的抄寫規(guī)定內容或未簽上本人姓名,該科考試成績無效),并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作答說明。答題卡上的條形碼由監(jiān)考員負責粘貼。貼好后,考生要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一致,發(fā)現(xiàn)不一致、條形碼破損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監(jiān)考員報告;考生不得在貼條形碼區(qū)域內和條形碼上書寫任何信息。不要誤填缺考標記,缺考考生缺考標記由監(jiān)考員填涂。

  七、開考鈴響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并按要求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

  選擇題作答時,要用2B鉛筆填涂,對照試卷上的題號將答題卡上相應題號所選答案涂黑涂滿;若需對答案進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凈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題卡。

  非選擇題必須使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作答。作答時:1.字跡要工整、清楚,字距適當。要嚴格按照答題要求,按題號順序依次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作答。2.須在“題號”列寫明大題號、在答題區(qū)內寫明小題號,超出答題區(qū)域或未書寫題號的答案無效。遇到暫時不會或沒把握的題目時,可先寫下題號,留出大致的答題空間,再繼續(xù)下一題目的作答。3.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該書寫內容劃去,然后緊挨著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書寫時與正文一樣不能超過答題區(qū)域,否則修改的答案無效。修改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應注意不要使答題卡造成破損。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帶和透明膠帶紙。

  作圖題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跡簽字筆描清楚。也可直接用鉛筆作圖,但必須保證線條清晰。

  合理安排答題空間,每個考生只有一張答題卡,不增加答題卡或粘貼其它答題紙。非選擇題中的判斷題和填空題作答,可在一行內書寫多道題目的答案。

  保持答題卡清潔,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也不得將答題卡折疊、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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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開考15分鐘后考生停止進入考點,開考前15分鐘內進入考點的考生應迅速進入考場;終考前30分鐘后考生方可提前交卷。交卷出考場后,考生不得再進入考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九、考生必須在答題卡上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按要求答題。不準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

  十、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考試終了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按要求整理好草稿紙、試卷和答題卡,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起立,依次退出考場待門衛(wèi)打開校門后自行離開考點。

  十二、考生對當次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在省教育考試院發(fā)布成績之日起7日內向當?shù)亟逃荚嚈C構或備案的主考學校申請成績復核,并按要求填寫《查分申請單》,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三、考生有違紀和作弊行為的,省教育考試院通過“湖南自考服務平臺”(https://nzkks.hneao.cn/)告知考生和電子送達處理決定,同時向考生報考時在“湖南自考服務平臺”中登記的手機號碼發(fā)送送達通知。

  考生對其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告知發(fā)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市州教育考試院以書面形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統(tǒng)一向省教育考試院提交考生相關材料。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的,視為考生放棄此項權利。

  考生對其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的,視為考生放棄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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